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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永泰模式”-新华网

  2017年以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先后立案审查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0件,经审查后移送相关行政机关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10件,达成协议7件,促成交纳赔偿金48.51万元

  永泰县人民法院主动将“双碳”理念融入审判实践,积极推动恢复性生态司法与林业碳汇工作机制有效衔接

  “藏在深山人未识,撩开面纱惊八闽”。在福建省永泰县这片绿意盎然的大地上,有古朴凝重的民间传统建筑古庄寨,有风光秀美的大樟溪,更是错落地分布着数千株有绿色“活化石”之称的古树名木。

  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永泰有三分之一的县域面积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永泰森林覆盖率69.37%,获评国家生态县、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等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是福建省重点林业县之一。

  近年来,永泰不断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司法与行政、保险等各方面的联动协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出“司法+保险”工作机制,丰富生态修复实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永泰模式”。

  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间,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三人共同租赁某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从事机制砖生产销售,擅自指使工人使用钩机开挖厂房附近山体实施非法取土,用来生产黏土砖销售牟利。经检察机关督促,由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挖山取土行为对林地造成破坏,导致山体。”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林天飞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这些山体增加了洪涝和地质灾害的危险,经过雨水的冲刷,极易形成山体滑坡或泥石流。”

  在该案审核检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查看涉案山场林地现状,发现大部分林地仍未恢复原状。

  2022年3月18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就三人破坏生态环境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一同赔偿被非法占用林地ECO服务功能损失5.822494万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数额8.35675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5万元,并责令三被告对未恢复的被占用林地按不低于司法鉴定意见拟定的修复方案标准自行实施原地修复,逾期未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应支付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万元。

  2022年6月1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采纳永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全部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案是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吴洁表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坚持刑民一体追究,加重侵犯权利的行为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做法,有助于从经济层面对潜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威慑和规制,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网。

  在吴洁看来,以往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只受到行政或刑罚处罚,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需要政府来修复,也就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而实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实现“谁污染、谁赔偿”。

  目前,永泰已培育起一支评估队伍,编制出台森林、土壤等5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区域标准,有效弥补鉴定评估标准的空白。

  “评估环境损害数额,我们一般是通过委托有鉴定环境损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吴洁说,由于部分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较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也会采取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的方式确定损害数额。

  永泰县人民法院联合保险公司勘查受损古树名木(2023年7月3日摄) 苏燕伟摄

  近年来,永泰县人民法院立足独特资源优势,联合县直有关部门、保险公司签约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古树名木、古庄寨、水资源特点量身定制保险项目,补齐受损后的赔偿和修复短板。

  永泰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副庭长苏燕伟向本刊记者介绍,2019年10月,永泰县人民法院与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签约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推行全省首个“古树名木保护+保险”工作机制,首次为409棵古树投保“财产损失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180万元。截至目前,共为2697棵古树名木投保“财产损失险”,保险金额490.9万元。

  2020年3月27日,永泰县境内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突降暴雨,洑口乡政府门前一株500多年树龄的香樟古树主干枝梢发生折断。所幸,该树属于永泰县人民法院首批投保的古树名木之一。

  接到古树受损信息后,永泰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介入,启动古树名木“财产损失险”理赔程序,积极与林业局、保险公司协调,就受损古树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及数额提供法律意见。最终,保险公司就该樟树向县林业局理赔6244元,用于受损后的修复,成为福建省首例古树名木“财产损失险”理赔成功案例。

  在梧桐镇坂埕村清澈见底的大樟溪河畔,分布着十多株小叶榕古树,在巨大的躯干上,都有一块醒目的“古树名木保护牌”,上面标注着树名、编号、树龄、责任单位、认养单位、认养时间等信息。

  本刊记者用手机扫旁边的二维码,发现还能了解该古树名木更详细的知识介绍,以及责任法官的具体联系方式。目前,永泰县人民法院为每株古树名木都匹配了责任法官,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和管护,对古树名木发生的各类纠纷,责任法官会第一时间介入,通过法律咨询、诉前调解、快立快审等方式,为古树名木保护开启绿色“快车道”。

  永泰县人民法院院长池奇波向本刊记者介绍:“为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永泰不停地改进革新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目前已形成审判加码、保险买单、行政助力、巡护补丁、智慧添翼‘五位一体’的古树名木司法保护机制,让古树名木保护走在全省前列。”

  目前,这种“司法+保险”模式,正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范围。2020年6月,永泰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文体旅局为18座省保以上庄寨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1303.7万元。为保障大樟溪流域每年约8.7亿立方米优质水源供给,2021年9月,永泰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河长办、县水利局为大樟溪流域投保“水环境质量综合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内,如经水质取样本检验测试流域断面地表水质超标,每次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保额用于修复治理。

  “下一步,永泰县人民法院还将在古庄寨、水资源保护方面,让‘司法+保险’继续发力,努力在永泰推动形成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强互补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池奇波说。

  近年来,永泰县格外的重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让毁绿者成为复绿人,多措并举推进生态环境“伤疤”变“青绿”,为实现生态环境“高颜值”打造靓丽法治底色。

  ——坚持涉林刑事案件诉前签订修复承诺、诉后实地回访,开展“补植复绿”回头看。

  2019年11月以来,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刑事案件中,起诉前当事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承诺书9件,其中当事人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修复金)3.8万余元,涉案山场修复面积约1487亩。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联动机制。近年来,随着碳达峰、碳中和上升为国家战略,永泰县人民法院主动将“双碳”理念融入审判实践,积极推动恢复性生态司法与林业碳汇工作机制有效衔接。

  2022年7月,永泰县人民法院与永泰县林业局签署《关于推进绿色司法碳汇项目健康发展的合作备忘录》,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基础,自愿认购为原则,形成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碳汇认购办案机制。

  本刊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永泰县人民法院将赔偿的森林ECO服务功能损失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形式,以市场化方式将替代修复工作交由专业主体完成,以有偿方式代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异地恢复生态服务功能。

  2021年,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还牵头制定《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加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实施建议(试行)》,探索设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金”,由财政部门专门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统一管理涉案的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功能损失费用。

  ——丰富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永泰县人民法院、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合力探索“补植复绿”修复模式,在毁林案件中责令被告人、被不起诉人补种、管护林木,及时修复被毁坏的林地。2019年来,共发出“补植令”6份,恢复造林714.94亩,实现惩罚、教育、修复一判三赢;同时探索“生态修复令”司法裁判模式。创新“从业禁止令”“护鸟令”“珍贵树木保护令”“生态保护令”等方式,责令被告人承担对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将其从“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如,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承担破坏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直接参与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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